- 证据法学课堂日志(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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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06-07 15:05:00 阅读次数:146 所属分类:教学相长
时间:2011.6.2
主题: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莫兆军案
课堂记录:第五小组
记录人:郭阳
主要内容:
1. 课堂内容
2. 课堂感想
课堂内容:
一.莫兆军案
本次课堂主要以莫兆军案为切入点,讨论其中证明责任分配是否合理,证明标准是否恰当。
详言之,莫兆军案一共有三个案件:
1. 莫兆军所审理的借款案
2. 借款案中被告声称自己被胁迫的刑事案件
3. 莫兆军自己作为被告时,玩忽职守罪能否成立的案件
本次课堂主要讨论第一个,和第三个案件
第一个案件:莫兆军审理借款案
原告在证明借款关系存在时主要提出以下证据:
1. 借据
2. 土地使用证
3. 购房合同
被告则针对原告的证据提出以下抗辩
1. 借据系第三人代签(抗辩其真实性)
2. 胁迫(抗辩其有效性)
3. 房产证属被抢走
综上,在本案中,原告李兆兴举出被告张坤石等四人借款事实并附其欠条,而被告仅做口头驳斥并不能举出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来看,证明系斜坡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方承担,既然被告不能举证理应承担对已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依《规定》判决被告败诉。法官莫兆军对“借款”案的审理是适度的,恰当的。
第三个案件:莫兆军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检察官抗诉理由
1. 经济犯罪应移送相关部门
2. 据借款案原被告双方证人的证言:被告莫兆军在审理过程中在制服、用语、汇报方面有众多不规范现象
3. 该院副院长有明确相关批示,即莫在作出判决前应先向其请示,但莫未请示。
莫兆军抗辩理由
1. 借款案中被告声称被胁迫的情形不属于经济犯罪
2. 借款案中原被告双方证人立场有倾向,另外即使有以上行为,亦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3. 未请示领导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莫兆军并不构成犯罪,因为:
1. 法官证明责任有限,所以才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当事人
2. 在借款案中被告仍有多种其他途径救济,如上访,上诉等等。但被告人唯独选择了自杀这样一种方式。实属意外事件。
二、认识事物的模式
考察对象----抽取典型特征---理想类型-----------解释对象-------------反过解释---反复修改
Eg: (乌鸦) (黑的 (乌鸦是黑的) (可能符合
不符合---知识增量)
三、布置作业:结合莫兆军案重点思考如下问题:
1 .莫兆军虽无刑事责任,是否有其他责任?
2.如何看待法院裁定书的“过度说理”?
3.对于证明标准主观范畴问题
资源推荐:1. 《司法中的法律论证资源辨析:在充分上论证》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1期
电影 2. 《十二怒汉》1957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