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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倍

正义首先是印象的
其次才是观念的
观念无法自行实现
需要依靠印象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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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第十周课堂日志(11.1-4)
发表时间:2011-11-26 17:11:12 阅读次数:35 所属分类:教学相长

时间:2011.11.1

学习主题:附带民事诉讼

记录:第三小组万婷(3号课堂)

 

1.     知识回顾

问:什么是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种类、取保候审的条件、逮捕的条件、拘留以及逮捕时遇到哪些特殊群体有哪些特殊待遇?

强制措施是国家专门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

强制措施按其程度由轻至重可分为五种,依次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限制人身权利)、拘留、逮捕(剥夺人身权利)。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有四点,分别是合法性、必要性、比例性以及灵活变更性。

注意从主体、适用依据、适用对象、适用机关等方面区分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公民扭送等概念。

拘传:时间不超过12小时,注意其与传唤、留置盘查的区别,适用条件。

取保候审:适用对象(主要两种,共八种),方式,被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四项规定,担任保证人的四项条件,五种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况。

监视居住:提不出保证人,交不出保证金而不能取保候审但又达不到被逮捕的条件。必须遵守五项条件。

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逮捕:三项条件。

拘留、逮捕人大代表除了一般法定程序外还应当向人大主席团报告。

根据灵活变更原则,几种强制措施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转换。

区别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

 

2.     小组报告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四项条件、当事人(原告四点、被告五点)、程序、起诉条件(五点)。

讨论了上节课留下的两个问题。

1.     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关系,是否赔钱就能减刑。

从赞同说和反对说(滥用?)来阐述,小组意见是赞同。

2.     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应该有关于精神赔偿的规定。

从可行性和必要性来阐述应当有关于精神赔偿的规定。

 

3.     郭老师讲授本节课的内容(以04年一题司考题引入)

3.1犯罪---------刑事

   侵权---------民事诉讼(本应得到的以及不必要的支出都是损失)

   成立条件 四点

3.2谁赔给谁(主体问题)

   举了一个有很多当事人的实例,使我们清楚认识“四种原告”与“五种被告”

3.3具体操作

 

分析民事赔偿减少刑罚的问题。

事实

定罪           刑罚个别化

量刑

不赔不加刑,赔可减刑,但不得超过法定刑的幅度(酌定)。

 

4.     课后思考

梅西的腿若被打伤该如何赔偿。

 

5.     我们小组讨论遇到的问题

1、  刑诉规定的近亲属范围比民诉窄,即有可能在一起案件中,原告人的近亲属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比如祖母、外祖母等),而单独提起民诉是可以的。

2、  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其中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加班费等,但是又明确说了要赔误工费,这里的加班费为什么不能算作误工费的一部分?

3、  2002711最高人民法院1230次会议通过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复》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提起的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这个批复怎么理解?

 

小组合作情况:

搜集三个问题资料——霍建亮、陈澜鑫、王斌、王进

制作PPT——胡宗琪、邬晓莉、徐美倩、蒋中飞

课堂日志——万婷

课堂讲解——黄淑雅

(关于三个问题资料汇总,集体讨论)

 

第四小组刑诉课堂日志

时间:2011112日星期三

地点:文波教室207

记录人:第四小组 徐雏 李淑婷 林希(3号课堂)

内容:

  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内容

     1 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追究民事责任,注意刑事被告与民事被告不一定完全重合。

     2 有利于解决物质损失问题,但是排除精神损失。

第三小组的课件

1 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关系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2)    根据刑法第61条:可以减轻,不是绝对是相对的,要符合法律规定,代为赔偿视为被告人赔偿

2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理论上应该赔偿,但是缺少执行标准,即使判了也难以执行。

司法考试问题总结

1 提高掌握法律术语的能力

2 结合案例进行学习

3 运用关系图进行思考

4 考查的知识点重者恒重

 

 

时间:2011.11.8

学习主题: 第十章   期间、送达

           第十一章 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

           第三编   证据制度(重点讲解)

记录:第四小组

一、    期间和送达

(一)期间

1、         讲解期间的概念,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2、         了解期间与期日的关系

3、         回忆有关强制措施的时间规定(拘传为12小时;取保候审为12个月;监视居住为6个月;拘留一般情况下为14天,特殊情况下为37天),称为期限。

4、         由此引申出期间的计算单位是时、日、月,不包括年。

(二)送达

1、了解送达的概念

2、送达的方式(5)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回执单上写明情况)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二、刑事诉讼的中止与终止

1、了解了刑事诉讼中止与终止的概念。

2、举例分别说明:中止→回避

                 终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三、    证据

学习证据的目标:树立证据意识

1、         证据的概念

2、         证据:证明(相联系)

           

         已知事实→未知(待证)事实

          

种类

老师举例:明天若要检查今天谁没有来上课,要用什么方法?

同学们各抒己见:书证、证人证言等

老师又追问:笔记可以下去补抄,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做伪证,又该怎么办呢?

有同学提出对两个相互作证的同学分开处理等解决方法。

四、    第三小组同学做主题报告

主题报告的过程中郭老师又穿插讲解了关于证据客观性的特征的理解;李昌钰关于1986年的锯木机杀妻案;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书证与物证的区别及联系等问题;龚如心案件。

五、思考:事实认定、定罪与量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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