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诉第七周课堂日志(10.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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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0-25 00:08:38 阅读次数:73 所属分类:教学相长标签: 刑诉法;课堂日志;反馈
第七周
时间:2011年10月18日
学习主题:辩护.律师会见
主题报告人:陈玉云
记录:第二小组
1.知识回顾
1.1主要内容有辩护的概念、辩护的种类、哪些人可以做辩护人,哪些人不可以做辩护人、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等。
重点了解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郭老师提示,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涉及多种规范,如《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律师职业伦理等,面对实践中的利益冲突,律师到底如何取舍,难以作出标准规定,更依赖于经验的总结。可以参照荷兰有关安乐死有关规定理解。
1.2郭老师提示我们在学习辩护时,是从四个角度来学习。
辩护的概念→辩护权(理念)→辩护制度→制度的实践。课堂重点放在理念(辩护权)和实践的方面。总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美好愿望,具体权利的实现要看具体情况。
1.3补充辩护种类中指定辩护的规定,提示重点记忆刑诉法34条。以及,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不能同时存在。每名被告人可以有1—2名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不能为同案件的当事人辩护。
1.4关于辩护的实例:《法治在线》——刘胡乐律师
律师刘胡乐十年为了一个挪用公款案奔走,最终使当事人无罪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
思考1: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的问题;
观点:律师作为一个有法律素养的专业人士比当事人更了解法律及其适用,可以依据自己的见解给当事人提出建议;如果律师不能作出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甚至作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当事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拒绝辩护律师继续为他辩护。
思考2:蒙着眼睛的正义女神
正义女神蒙着眼睛是为了获得相对公正的裁判。事实往往不是眼睛看到的,需要经过一番探究。
思考3:关于律师
观点:视频中宣扬的刘胡乐在十年中只收取当事人五十元的报酬不符合实际。 郭老师也就此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视频过于CCTV,宣传一些甘于奉献,过于高尚的形象,鼓励消除七情六欲是非人道的表现,这是一种体制下塑造的没有表情的形象,仅仅是一个形象。
刘胡乐的做法没有普世意义,不能要求每一个律师像他这样不计报酬的付出,这样毫不利己是不现实的。对于此,郭老师也提到了一句“总是强调人们去献身的制度不是好制度”。
2.关于律师会见当事人
郭老师从技术层面出发,律师获取信息的渠道之一会见当事人来收集证据,从而引出这节课需要掌握的律师在会见当事时有关的注意事项。主要由第二小组陈玉云做相关报告。
主题报告的同时,根据电影《一级恐惧》中的一些片段,来讲解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应注意的事项:会见前深入了解案情以及当事人的情况;制定会见提纲,包括会见目标、步骤、问题;准备一些会见需要的材料,包括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谈话时需要的资料等;做好各种心理准备等。
郭老师和主讲人在现场模拟了三段律师会见当事人时的情景。之后,郭老师指出,在会见当事人时,时间较短,需要在短时间获取较多的信息。所以需要注意:一让当事人感受到律师的诚意,是真正来帮助他的;二就是在短时间内让当事人迅速信任辩护律师有能力帮助他。
总结,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会遇到很多困难,这些困难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并解决。可以多掌握心理学知识,推荐书籍《心理学与生活》,再加上职业经验就可以成功的会见当事人。
(1)确定会见目标
A、了解案件情况;B、建立信任关系;C、让对方了解到自己的能力。
(2)制定会见计划
(3)会见步骤
(4)会见技巧
A、问:开放式、引导式、封闭式问题;
B、听:积极倾听;
C、记:速记信息,标示问题。
(5)会见中的职业道德
A、保密;B诚实;C、恰当处理人际关系
(6)会见评估
A、获取信息是否达到预期;B、技巧运用是否适当。
5、课后
下周的预习任务在强制措施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比率。
Ps:本课推荐书籍:冯象的《政法笔记》和《本腿正义》
时间:2011.10.21
主题:具体强制措施及适用
记录:第四小组
一、对上节课的回顾:
(1)强制措施的概念(主体、目的、对象、方式)。
(2)四项原则(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比例性原则、灵活变更性原则)。
(3)强制措施、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从法律性质、依据、目的、运用对象、实施机关考察)。
(4)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拘传,不重要,是一种辅助手段,适用率小。先传唤,后拘传。每次拘传时间不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变相方法拘传,以防止各项权益受侵害。留置盘查是公安机关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的处置方法,是一种行政处置手段。
二、小组报告展示:
羁押: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羁押措施是侵害公民基本权利最为严重的刑事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拘留和逮捕导致羁押的后果,而取保候审则是非羁押的后果,而拘传和监视居住按法条的理解是只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存在的一些数据显示羁押率持高不下。一些明显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等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
刑诉修正草案中的相关改动: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逮捕与其他几种强制措施的比例:逮捕率达86%以上。照刑事诉讼法第61条,拘留只是在具备七种紧急情形之一时才能适用,而这七种紧急情形不可能频频出现,因而实际适用拘留本不应该很多,但实践中却大量适用拘留。同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9条,只有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从拘留到申请批准逮捕的时间才可以延长至30日,但实践中被延长的比例也基本达到了50%以上 。
三、对本节课的知识讲解:
(1)拘留、逮捕 羁押
动作 状态
短 长
(2)取保候审和逮捕为什么作区分?
从司法资源、人身危险性、必要性考虑。
(3)取保候审、逮捕对犯罪嫌疑人意味着什么?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剥夺。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适用对象与条件相同)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 ,无固定住处的不得离开指定居所 (监视居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监视居住)
3、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不得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
累犯
犯罪集团主犯
自伤、自残
危害国家安全
暴力及其他严重犯罪
(从4方面把握取保候审:适用条件、保证人条件、遵守规定、期限)
外国将取保候审叫做保释,强调的是权利。
外来人、流动人口无固定住所,很难取保候审。
四、老师的有趣类比:
学校与监狱的相似度。
五、小组感想
通过本次主题报告的准备工作和记录课堂日志,我们对拘传、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的特点与相互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更加了解,得以区分清晰。




